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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11410600005717705C/2022-5949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字号: 鹤人社办[2022]47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1日
        发文机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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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1日16:18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拨付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及省级调剂金的通知》(豫财社〔2022〕87号),研究确定拨付我市稳岗补贴省级调剂金3731万元,省人社厅专项用于支持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为确保基金安全,可探索预审预通知等方式。其他稳岗返还申领条件仍按原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实施失业保险扩岗补助政策,自2022年5月起,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2022年年底截止。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其他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条件仍按原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职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大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

        四、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扩围的17个行业(见附件)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企业申请缓缴时,暂实行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一并缓交,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保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对参保不足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260元/月计发。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逐月发放。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信息平台,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入口,按规定及时审核业务,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六、有关要求

        (一)密切加强监测研判。要结合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对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根据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

        (二)切实防范基金风险。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各项业务均需网上办理,严格执行“三个全面取消”,加强技防人防制防群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失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不脱离财力实际,统筹抓好失业保险惠企利民政策的贯彻落实,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三)积极做好政策落实。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抓实抓细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落地见效,主动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做好防范风险预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docx


                                                                                                                                                                 2022年7月21日